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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中區產學合作中心設置辦法
第一條
本校為配合國家經濟發展,推動中部地區各技職校院跨校合作,統合運用各校資源與技術,掌握科技整合趨勢,負起與政府有關單位間聯絡協調及資源整合的任務,並對產業界提供統一服務與聯繫之窗口,以帶動中部地區技職校院與廠商產學合作的目標;奉教育部核定設立「教育部中區產學合作中心」(以下簡稱本中心)。
第二條
本中心任務如下:
一、依據中部地區產業特色,提供全方位包括技術、管理、設計、e化、人才培訓之服務,協助地方產業發展,提高競爭力與勞動素質。
二、配合各科學工業園區之成立,協助廠商轉型升級,建立相關科技能力。
三、整合中部地區技職校院與產業界資源,共同研發新產品與新技術。
四、協助中區技職校院爭取大型產學合作機會,發展學校特色。
五、協助各校參與師生,藉由產學合作驗證理論,提昇應用研究水準,累積實務經驗,以達成培訓人才之目的。
六、推廣終身學習理念,發展回流教育,提供業界人才培訓課程。
第三條
本中心為推動全方位且跨領域之產學合作服務,特統合本校及各夥伴學校各學院系所、中心之師資、設備等軟硬體資源,以任務編組方式組成各「產業技術服務團隊」,並依計畫之性質或需求擴大服務層面,共同參與,相互支援。
第四條
本中心置主任一人,綜理中心業務,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。
第五條
本中心依業務性質設置下列各組:
一、 業務推廣服務組
二、 技術諮商服務組
三、 人才培育訓練組
各組組長由校長聘請專業人才專任之或助理教授(含)以上教師兼任之。前列各組於必要時得增減或合併之。
第六條
本中心「業務推廣服務組」,辦理下列事項:
一、對外統一服務與聯繫之窗口
二、與各相關單位聯繫、協調與資源整合
三、招攬、宣傳及推廣各項中心服務業務
四、產學合作成果之推廣
五、協助爭取、推動跨校間之大型產學合作案
六、負責中心之各項行政庶務
七、提供夥伴學校及廠商相關單位之產學服務訊息
第七條
本中心「技術諮商服務組」,辦理下列事項:
一、提供廠商包括技術、管理、行銷、設計、e化在內之諮詢服務
二、協助廠商對新技術評估、引進
三、協助廠商之專利申請、技術媒合與轉移
四、媒合廠商與中心之各產業技術服務團隊
第八條
本中心「人才培育訓練組」,辦理下列事項:
一、舉辦人才培訓、教育訓練課程
二、輔導廠商參加職訓局或工業局之人才培訓課程
三、配合學校,協助辦理建教合作事宜
四、舉辦技術研討會,邀請專家專題演講,傳授實務經驗
第九條
本中心依業務之需要,得設經理及職員若干人,以推展各項專案業務;經理之聘任,由中心主任公開甄選,並陳請校長聘任之。
第十條
本中心設諮議委員,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,由校長就國內外相關產業技術專家學者遴選聘任之,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,委員二年一聘。
第十一條
本中心諮議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,諮議本中心發展方針、工作計畫及業務執行等事項。
第十二條
本中心行政業務及各項經費預算,列入本校施政要項及歲出概算表中。其有關雲算稽查、收支執行及財務保管等事項,依相關規定辦理。
第十三條
本中心為推動各項業務,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工作檢討會議;由中心主任召集並主持,得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出席或列席會議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十四條
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准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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